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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溺死脑瘫女童案宣判!凶手竟是爷爷和父亲…

苏州普法 2022-0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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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日,备受社会关注的“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”今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,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。


01案件回顾

2018年7月,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 @南京江宁警方 对外发布一则《寻找尸源启事》称,6月25日上午,南京市江宁区一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童遗体。



据警方通报,该女童年龄在9岁左右,身高130cm,黑色短发。该女童身穿粉红色长袖外套,外套内是一白色T恤,下身穿蓝色白点七分裤,足穿粉红色运动鞋(32码)、浅紫色丝袜。随身还携带一个红色瓢虫双肩背包。


但启事张贴后,一直无人认领。警方悬赏 2000 元征集身份线索。6天过去了,一直未能有效查明尸体来源,6月30日,警方的悬赏额被提高至2万元。



经过尸检,女童符合生前溺水特征。但背包中却有两块砖头,重达8斤。按常理推断,如果是临近事发地有哪家女孩失踪,也应该早有父母亲人报警并前往辨认,但一直音讯全无,不免让人产生女孩溺亡与父母存在某种关联。


7月25日,溺水女童家人已被找到。女童的姑父说:溺水女童是脑瘫患者,其爷爷和父亲已被警方带走。


25日19:11分,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,女童是被其父亲和爷爷推入河中溺亡的。



02法院宣判

经审理查明


经审理查明,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,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。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、缺血缺氧性脑病,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、芜湖市第一医院、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,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。


杨某璇因智力低下,生活无法自理,不能自主走路、进食,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,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,但无法治愈,终生需要有人看护、照顾


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,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,2012年10月,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,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。2013年初,杨际响母亲郭某(被害人祖母)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。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,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


在2018年5月底,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。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,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(被害人祖父)处,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,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,杨际响未表示反对,随后杨世松指路,杨际响驾车,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,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。


法院认为


被告人杨世松、杨际响为逃避监护、照顾义务,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,手段残忍,后果严重,情节恶劣。


杨世松归案后,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;杨际响归案后,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、行为推诿,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,故应认定构成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



据此,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,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倡导和谐、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
03法官专访

问:针对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杨世松系出于无奈杀人,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,可减轻处罚。法院可以减轻处罚吗?


答:法院认为,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,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,二被告人有抚养、照顾杨某璇的能力。


在杨某璇出生后,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,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,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,并未尽到其他抚养、照顾义务;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,对杨某璇亦无抚养、照顾行为。



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,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,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,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。


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,杨世松未予照料,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,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,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,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,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


杨某璇身患残疾,为医治、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,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,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,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,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。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,更应得到国家、社会和家庭的关心、爱护。


法条链接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。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,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,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残疾人的亲属、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。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,禁止虐待、遗弃残疾人。


本案中,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,罔顾法律,漠视生命,溺死亲生子女,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。


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,故本案依法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。


法条链接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  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04家人口述

在江宁湖熟街道上的某大市场,一名瓦工在被问及是否知晓前段时间句容河溺亡的女孩时表示,现在街上到处贴的都是寻尸启事,附近的人都已经知晓。

但他并不知道女孩的爷爷就在他们工地,该工人与被带走的杨姓老人是同乡,都是芜湖人。


他觉得杨某应该知道派出所贴的公告,但自己从没有听他说过,也没听说他有孙女。

据悉,老人的女婿张某也在这个工地上,是油漆工包工头。此时张某正睡在女童爷爷此前居住的房间。以下内容为张某口述↓↓↓

Q:你岳父杨某在吗?

A(女童姑父):已经被公安带走了。 


Q:为什么被公安带走了?A:好像是因为孩子的事,今天早晨在路上,有个老板打电话告诉我的。我7点半过来的,打电话时应该7点多点。 
Q:警方寻尸启事中女童跟你是什么关系?A:是我老婆的侄女,听说我小舅子(女童父亲)也被警察带走了。
Q:他们被带走跟你侄女的溺亡有关系吗?A:家里具体发生什么事情,我也不清楚。
Q:能跟我们介绍一下你岳父家家庭情况吗?A:丈人丈母生了两个孩子,大的是我老婆,小的就是溺亡的孩子她爸,也就是我小舅子。他在芜湖一个发电站上班,家庭条件一般。岳父是我介绍过来看门的,3月13日过来的,平时就住在工地上。小舅子家就一个孩子,就是溺亡的那个,是个脑瘫,今年9岁。我丈母娘带出去已经有6年了。
Q:孩子为什么会被你岳母带出去?带到哪了?A:孩子是脑瘫,小时候家人也带着她去过很多地方看病,当时总共花了大概有10万块钱,但都没能治好。因为孩子脑瘫这个事,妈妈也不想要,后来小舅子就和他老婆离婚了,离婚时还补偿了孩子妈妈8万块钱。那时候,孩子3岁,小舅子因为这事一直没成家。离婚之后,家人都不想要了,但我老丈母舍不得,就一个人把孩子带出去6年,带到淮安去养了,我丈母是淮安人。丈母娘不在家,丈人一个人就打工,一个家就因为这个事就散了。
Q:孩子既然在淮安,又是如何到南京的,又怎么会溺亡呢?A:上个月,我丈母发现肠癌,就回来治病了,回来在芜湖开刀,孩子就带到芜湖了。我老婆带了几天。我丈母在医院,我老婆在医院服侍她。孩子具体几号到南京的记不清了,好像是丈母刚开刀大概几天时间,是个星期天,我小舅子对我丈母说,要带孩子来南京玩。来南京找她爷爷,晚上来的。具体孩子是怎么溺亡的,我真的不知道。
Q:满大街都是公安贴的寻尸启事,你之前看到过吗?A:之前去上海一段时间,不知道启事这个事情。真不知道。
Q:你岳父看到了吗?他这段时间跟你谈过这个事情吗?A:他看没看到,我不知道。也没有跟我谈过这事,我丈人是个比较……有事情搁心里,他也不怎么讲。
Q:那孩子失踪了这么长时间,家里人是什么反应?A:丈母出院没几天,在化疗……这些事情,我也……我平时不怎么在家,都是早出晚归。
Q:有听你爱人说过吗?她有问起孩子去哪了吗?A:也没讲过这个话题。
Q:你估计孩子的溺亡是什么原因呢?A:我估计就是小舅子带到南京来这几天出的事,但到底发生了什么,我也不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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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素材来源:澎湃新闻、中国普法等

苏州普法(etongshuofa)综合整理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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